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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31號
PCDV,99,補,631,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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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
萬伍仟貳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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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