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38號
PCDV,99,消債聲,38,201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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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債 務 人 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子○○
債 權 人 萬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庚○○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務人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戊○○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 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復為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 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 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 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 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消債條例第134 條 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2月1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上開終結清算程序部分因未 據債權人抗告,業已告確定。經本院於99年3 月22日發函通 知債務人及全體無擔保債權人,於10日內就本院應否裁定免 除債務人債務陳述意見結果,下列債權人則均具狀表示不同 意債務人免責,惟債務人具狀表示應予免責,其等意見如下 :
㈠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信用卡 債務發生之成因,除有極高比例之「預借現金」【短短2 個 月期間借得新台幣(下同)72,000元】及「金飾銀樓(合源 銀樓)」之高單價消費(計37,400元)外,更不乏極高單價 之家電用品消費(大潤發家電部38,890元),評價其負債成 因實係投機、奢侈、浪費,實不為過。復對照債務人其他銀 行之負債(普遍為信用卡、現金卡借款),亦多發生於相仿 之期間,舉輕以明重,其逾越經驗法則之現金透支,可評價 極盡揮霍之能。揆諸債務人自95年4 月至95年8 月(辦理95 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前夕,計4 個月期間)累計之負 債高達2,234,285 元,足可推知每月約有近56萬元之負債衍 生,顯高於一般人維持基本生活之所需,評價其行為尚屬「 投機、浪費」實不為過。縱然債務人聲稱後來債務不履行之 原因係金融風暴收入鉅減所致,然並未提出客觀、具體、可 信之事證,債權人等容難盡信其虛言推託全然屬實,依消債 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等語。 ㈡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查債務人持本 行卡於每月均未繳清消費款之餘,仍以本行卡於非維持基本 生活所必需之特約商店奢侈消費,應屬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 4 款之不免責事由。又債務人現年約31歲應尚具工作能力, 現假一時無法還款之情狀,欲免除其未審酌自身還款能力即 預先消費或借貸所生之還款義務,對其他正常繳款及克制物 慾審慎評估還款能力之大多數消費者至為不公,故應裁定不 免責等語。
㈢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信用卡為一支付工具



用以代替現金之給付,惟債務人消費多為過度消費(如得利 安有限公司、億瑪實業有限公司、固鋼電視購物、RINNAI、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奇瑪百貨有 限公司、BEST WEAR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等),甚 有採用循環繳息方式擴張其信用,此一交易習慣難免予人有 奢侈浪費之感,或為債務人債台高築之主因。故應依消債條 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裁定不免責等語。
㈣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由債務人之現金卡 客戶交易明細可得知債務人歷來貸還款紀錄,其於91年4 月 首次動用後即當月預借現金達12,000元,其後較為異常人或 大額預借現金分別係於91年7 月至10月間大額預借現金達62 0,000 元,94年11月至12月間大額預借現金達60,000元,95 年1 月至11月間大額預借現金達280,000 元,往來期間僅繳 還部分款項,債務人如此密集且鉅額預借現金,顯已超出其 薪資之收支情況。故應依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裁定 不免責等語。
㈤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依信用卡消費明細 所示,債務人於95年8 月逾期未繳款,然逾期未繳款之前半 年,大量預借現金,95年4 月當月預借現金金額達60,000元 ;又債務人係以代償信用卡開始使用債權人之信用卡,依慣 例代償信用卡為減低債務人利息之負擔達到逐漸降低負債之 目的,但今債務人反而進入更生清算程序,可見債務人應有 浪費、投機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之情形,依消債 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應為不免責裁定。又依信用卡消費明細 所示,債務人於95年6 月至銀樓購買金飾,債務人是否以此 方式將資產移轉他人,達到隱匿財產之目的不無疑問,抑或 為刷卡換現金之行為;且觀其消費,有多筆(甚至有一天去 消費3 至4 次)奇瑪百貨、億瑪實業等消費,非日常所需, 顯有浪費之事由。債務人年僅30歲,以債務人未來至65歲退 休尚可工作35年,債務人應努力尋求收入來源,以清償所欠 之債務,以為公允等語。
㈥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查債務人於本 行有現金卡產品,放款日為91年9 月9 日,動撥金額為477, 770 元,92年10月提領30,000元,94年1 月5 日提領30,000 元,93年7 月提領198,598 元,93年8 月提領33,400元,94 年3 月31日提領160,000 元,亦有償勝金產品,開卡日為93 年2 月24日,撥款150,000 元等非必要消費,明顯逾越一般 人通常生活必要之支出金額,則本件債務人負債原因顯然係 因其浪費導致負擔過重所造成,其明知無力償還卻未節制開 支,東借西還等作為,積欠債務並未減少,而企圖脫免無擔



保債務,渠等行為所衍生之撥款,是否已被變換現金作為投 機等不當利用容屬疑義,必然肇致道德危險,其聲請更生已 明顯違反誠信原則,難謂有免責之事由。次查,債務人於98 年2 月12日裁定清算開始同時終止,其於工會協商時因臨時 失業無收入,但其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爰聲請依消債條例 第133 條規定裁定不免責等語。
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於本行 欠款多為奢侈性浪費所致,95年5 月更有單筆55,500元之銀 樓消費,其欠款發生原因之性質與數額應非屬一般人日常生 活所必需,且債務人於未能全額清償其經濟情況已有困難之 時,猶持續消費惡化負債情形之行為,就其全部負債情形, 債務人當時之負債已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承擔逾越其收入 之高額風險,不啻將其承擔之風險逕行轉嫁於債權人承擔, 不符公平原則,並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之情形。又債務人正值 青壯,應仍具工作能力,應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例 被濫用,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另聲請審酌債務人有無 消債條例第133 條裁定不免責之情事等語。
㈧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查本件債務人 正值青壯年,並無身心障礙或清寒情事,是有足夠的謀生能 力,而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狀下,猶恣意揮霍、投 機,自始明知並無充分收入以支付信用貸款,即應量入為出 、節約消費,不應有先使用以後有能力就付款、無能力即以 走著瞧不負責任之態度,致累積欠款而無法支付之地步,更 顯見債務人並無還款誠意,僅想利用消債條例來試探是否可 免除支付欠款,此種心態更是投機取巧、心存僥倖,核其所 為,或於清算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意增加負擔,減少清算 財團之財產,使多數債權人無端受害,而有加以制止之必要 ,爰聲請鈞院裁定不免責等語。
㈨債務人戊○○表示:債務人當初會向債權銀行借款,係因債 務人與配偶之收入太少,另要扶養3 名子女,始向債權銀行 借款,並非故意要過奢侈生活或浪費。債務人於發生債務原 因時,曾向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並未刻意逃避,係因其協商 後即失業,又其子有智能障礙及過動之情形,實難照顧而無 法工作償還債務,爰聲請鈞院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於97年9 月4 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 自98年2 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97 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然查,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 情事,於95年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95年10 月19日成立協商,每月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22,343元。 惟其於95年10月忽然失業,又找不到工作,所以無力償還負 債而毀諾。且其未成年之長子(90年8 月10日生)於96年10 月間經發現有過動及智能不足之情形,需其照顧,其個人又 患有慢性肝炎,而無法工作,故無收入,亦無其他財產,此 有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94年度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95年 協商成立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可認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已無固定收入,故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應 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㈡惟另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於上開各債權銀行信用 卡刷卡消費紀錄及交易明細,顯示債務人之刷卡消費大多集 中於奇瑪百貨有限公司億瑪實業有限公司萬樂福股份有 限公司、大潤發內湖一店、得利安有限公司、屈臣氏股份有 限公司等多處。其中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之92至95年間 ,於92年10月17日在RINNAI刷卡消費47,000元,分別於95年 1 月4 日、4 月11日、8 月1 日在合源銀樓刷卡消費2,700 元、37,400元、5,700 元,分別於95年5 月13日、5 月15日 在金展豐銀樓刷卡消費各55,500元,於93年3 月21日在燦坤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刷卡消費34,800元,於93年6 月14日在寶 島眼鏡刷卡消費4,000 元,分別於94年4 月4 日、6 月9 日 、12月15日在小林眼鏡刷卡消費3,800 元、2,400 元、4,20 0 元,分別於95年4 月11日、7 月23日在寶正眼鏡行L2 刷 卡消費各6,300 元,於92年7 月5 日在五洲通信刷卡消費2, 900 元,分別於94年8 月13日、95年4 月12日、6 月12日在 全虹通信廣場(五股工商店)刷卡消費4,990 元、16,000元 、3,100 元,於95年7 月30、31日分別在BEST WEAR 、安聯 通信行、新悅餐廳、遠百企業(股)公司刷卡消費33,379元 、18,500元、1,420 元、3,120 元,分別於95年4 月28日、 6 月30日、7 月6 日在阿瘦皮鞋五股店刷卡消費2,636 元、 2,190 元、5,680 元,於95年1 月24日在好傢俱刷卡消費8, 000 元、於95年7 月19日在御寶複合自助式餐廳刷卡消費1, 250 元。另依前開債權人之陳報及所提資料,債務人向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 、7 月間預借現金共計 72,000元,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3 月間 借貸共計138,348 元,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 91年7 月至10月間預借現金共計620,000 元,94年11月至12



月間預借現金共計60,000元,95年1 月至11月間大額預借現 金達280,000 元,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4 月 間借貸共計176,000 元、於95年4 月至6 月間預借現金共計 80,000元,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2年10 月間預借現金30,000元,93年1 月間預借現金30,000元,93 年7 月預借現金198,598 元,93年8 月間預借現金33,400元 ,94年3 月間預借現金160,000 元。準此,依債務人上開刷 卡明細所示,足認債務人於上開期間之支出,顯與一般家庭 日常所需支出並不相當。
㈢因此,各債權銀行皆認債務人上開大筆刷卡消費,且多為銀 樓、大賣場、百貨公司等非日常生活必要支出,非但向債權 銀行預借高額現金,猶不能撙節支出,續為上開非必要之預 借現金,而有奢靡消費之情事,及高度道德風險之虞,顯非 無據,堪認債務人應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 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情 事存在,而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堪認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 第4 款所規定之不應免責之情形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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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瑪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