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15號
PCDV,99,消債聲,15,201004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謝秋.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予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再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 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 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 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 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 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 為」,亦為同條例第134條所明定。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制 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 擔,債務人免責制度,應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而非縱 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 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 或作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 ,反而算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 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自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本旨有違。再者,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債權人 已因之蒙受相當損失,其程序之進行應秉持公正與誠信,如 債務人對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或有虛偽不實、違反誠 信、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害及債權人之權益,或 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自不宜予以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2條例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 年12月3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 98年度消債清更字第95號),上開終結清算程序部分因未據



債權人抗告,業已告確定。經本院於99年1月26日發函通知 全體無擔保債權人,於20日內就本院應否裁定免除債務人債 務陳述意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其等意 見如下:
(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 銀行)表示:債務人使用現金卡過程,顯逾一般人生活之 必要程度,確有因浪費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 而生開始清算,自應不予免責等語。
(二)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 商業銀行)表示:檢視債務人信用卡消費內容,多筆消費 支出顯非一般人通常生活必要之支出,且自93年7 月16日 迄今未繳納任何欠款,應裁定不予免責等語。
(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 世華銀行)表示:債務人於93年4 月間向本行申請餘額代 償,代償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通信貸款及分期購物 之欠款。而債務人之借款行為顯非係為支出一般通常生活 之必要費用,完全未考量日後之清償能力,難謂無浪費及 投機之行為,則本件應不得免責等語。
(四)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渣打 銀行)表示:債務人之信用卡欠款係餘額代償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日盛商業銀行之欠款,其行為難謂無浪費及投機 之行為,則本件應不得免責等語。
(五)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邦銀行 )表示:債務人自91年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53萬元,另於為新汽車有限公司當日消費5 萬元、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單筆消費5 萬元,債務人 顯有奢侈浪費之行為,故應裁定不應免責等語。(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 銀行)表示:債務人係於92年8 月向本行申辦代償專案, 並於93年7 月起迄今即為曾有任何清償行為,其行為難謂 無浪費及投機之行為,則本件應不得免責等語。(七)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銀行 )表示:債務人之現金卡係於91年10月開始動用,並多次 提領高額預借現金,且觀諸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不乏有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消費,顯見債務人於支出大於 收入之情形下,仍不思節約任意增加自身消費,其行為顯 為奢侈浪費無疑等語。
(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 銀行)表示:債務人於91年7 月起至93年5 月止,即向本 行預借現金294,000 元,債務人顯有浪費行為,應為不免



責裁定等語。
(九)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 信託銀行)表示:債務人正值使用該行信用卡情形,其消 費有預借現金及電器、電視購物等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 消費,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消費,逾越可得支配 之所得,承擔逾越其收入之高額風險,不啻將其承擔之風 險逕行轉嫁於債權人承擔,不符公平原則,並疑有因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 算原因之嫌,應裁定不予免責等語。
(十)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豐銀行 )表示:依債務人消費明細資料所示,債務人有多筆集中 大額預借現金使用,惟債務人明知對該借款無支付能力, 確以不當消費累積債務,顯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之嫌,應裁定不 予免責等語。
(十一)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 國運通)表示:債群人不同意債務人裁定免責等語。(十二)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昌公 司)表示:債權人持有合法執行名義及債權證明文件, 並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十三)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鑫公 司)表示: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申請信用貸 款,經清償現金卡欠款後,債務人仍持續使用現金卡預 借款項,導致積欠龐大債物而無力清償,故債務人欠款 應非日常生活之必要開銷,其中應有奢侈浪費、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 之嫌,應裁定不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於上開各債權銀行信用卡 刷卡消費紀錄及交易明細,顯示債務人之刷卡消費大多向債 權銀行預借現金,其中向債權人上海商業銀行預借現金共計 91,000元、向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申請餘額代償,代償其向 中國信託銀行辦理通信貸款及分期購物之欠款、向債權人聯 邦銀行預借現金共計53萬元、向債權人遠東銀行申請代償金 額共計19萬元、向債權人日盛銀行預借現金共計294,000 元 、向債權人長鑫公司借款代償金額共計823,671 元、向債權 人渣打銀行預借現金外,並借款代償中國信託銀行120,000 元及日盛銀行15,000元之欠款、向債權人萬泰銀行預借現金 共計239,900元,另亦向中國信託銀行、慶豐銀行按月預借 現金,顯見債務人上開預借現金行為,與一般家庭日常所需 支出顯不相當。再觀諸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內容,債務



人不乏有多筆電視購物、投顧公司顧問費、3C電器用品、資 訊公司、百貨賣場、玩具店、飯店、KTV等非日常生活必要 支出,是債權人陳稱聲請人有奢靡消費之情事,及高度道德 風險之虞,尚非無據,堪認債務人應有「因浪費、賭博或其 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 清算之原因」之情事存在。至債務人雖具狀陳稱其因無收入 之情形下,以信用卡刷卡購買家用品,並無浪費或投機之行 為等語,惟債務人既已預見其債務負債累累且亦需負擔家計 ,即應謹慎消費、撙節開支,節省生活非必要性開支以求致 力還款於各債權人,卻以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方式以債養債 ,且為大量、非必要性消費行為,進而主張其無力清償債權 人,實難認定債務人具有清償全體債權人債務之誠意,其確 有利用免責程序以規避債務之道德風險無疑。況債務人年僅 42歲,年壯力富,乃具有勞動能力之人,現今社會經濟型態 多元,工作種類之選擇亦豐富、多樣化,債務人如積極尋找 工作以適增收入來源,應有清償之能力,實難認其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稱「 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 債務」之不免責事由之事實,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 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1/1頁


參考資料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為新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