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9年度,11號
PCDV,99,法,11,201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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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臺灣懿芝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二段五六二之一號五樓之一)為臺灣懿芝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 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 208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非訟事件法第 183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臺灣懿芝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4年11月17日設立,計有股東間董事乙○○及王翠璘2 人。相對人因有公司法第195 條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經濟 部依職權限期令該公司於98年9 月14日前完成改選董事辦理 變更登記事宜,惟因該公司屆期仍不改選,故該公司董事乙 ○○及王翠璘之職務自98年9 月14日起當然解任。相對人滯 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6,672,787元,其中 699,369元部分因該公司全體董事當然解任而無法對該公司 送達稅額繳款書;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陳穆君持有股 份為所有股東中最高,又係全體董事當然解任前之董事長, 對該公司之營運與事務均有一定程度之了解,爰以利害關係 人身分聲請選任乙○○為臺灣懿芝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 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其稅捐債務,而為該公司有利 害關係之債權人,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利事 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為憑,且該公司因經濟部限令於98 年9月14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卻未依限完成, 致原任董事已自98年9月14日依法當然解任之事實,亦據聲 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等影本各1件為證,堪認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已因全體董



事當然解任而不能行使職權屬實。本院考量相對人公司之前 任董事長乙○○其對公司營運及事務較為熟悉,且其投資股 權最多,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應以選任前董事長乙○○為 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始為適當,爰裁定選任其為臺灣懿 芝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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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懿芝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