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委請原告施作「歐德臺中文心 旗艦店」之室內設計工程,雙方並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因 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工程合約書第20條記載甚明 。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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