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79號 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物,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 地院)96年度存字第23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本 院96年度裁全字第5879號民事裁定、士林地院96年度存字第 2378號提存書(均影本)等各1件、同意書原本1件、印鑑證 明書正本1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取回士林地院96年度存字 第2378號擔保提存事件內所提存之擔保金,並業據本院於民 國99年3月5日以98年度司聲字第2173號裁定准許等情,有該 裁定影本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據此,聲請人所 為本件之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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