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4258號
PCDV,99,司促,14258,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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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
債 權 人 麗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債 務 人 明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純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叁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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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揚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