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088號
PCDV,99,司促,12088,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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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
債 權 人 張亞諾
債 務 人 邱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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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