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縣中和郵政8號信箱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亞太TOP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8年度司促字第547
70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查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770 號支付命令係送至異議人即 債務人台北縣中和郵政8 號信箱,由其於民國99年1 月10日 蓋用印鑑領取而送達(本院司促字卷第21頁),異議人於99 年2 月11日始提出異議(同上卷第22頁),顯逾20日之不變 期間,司法事務官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異議,核無不合。異 議論旨以支付命令送達異議人,有相對人在搞鬼,且異議人 保證係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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