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4號
TNDV,106,除,94,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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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代 理 人 蘇凌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裁定公示 催告,且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5 年8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6 年3 月1 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06 月2 月28 日,因適逢國定假日,故順延至106 年3 月1 日屆滿),其 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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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11,509元 │DG0008974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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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227,286元 │DG0008975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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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262,090元 │DG0008976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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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790,276元 │DG0008977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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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108,744元 │DG0008978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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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45,533元 │DG0008979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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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登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