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原告之民國九十九年四 月十九日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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