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1192號
原 告 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