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8年度,274號
PCDV,98,司養聲,274,2010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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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乙○○與收養人丁○○、丙○○○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 、第4 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 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66年7 月12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丁○○(男、民 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 ○○○(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丁○○、養母丙○ ○○分別於民國81年3 月14日、97年6 月13日相繼死亡,現 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 規定,請 求終止與養父丁○○、養母丙○○○之收養關係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乙○○前曾與丁○○、丙○○○成立收養關係 ,為該2 人之養子,而養父丁○○、養母丙○○○分別於民 國81年3 月14日及97年6 月1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 有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我當 初被相對人收養是因為我祖父入贅陳家,子女都沒有陳家姓 氏,所以由我來給舅舅收養,現在養父母皆已經死亡,所以 我要回歸本家,這也是我爸媽的願望;當初收養時,養父母 就有協議說將來不繼承他們的遺產」;而聲請人乙○○之生 父張坤章、生母陳津津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回歸本家;另 關係人甲○○即聲請人養家之兄證稱:「我是相對人的兒子 ,相對人當初死亡的時候,聲請人並未繼承他們的遺產,我 也同意聲請人回歸本家」等語(以上均參見本院99年1 月29 日非訟事件筆錄)。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丁○○、養母 丙○○○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養母間 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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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