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2308號
PCDV,98,司聲,2308,201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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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30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並並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相 對 人 丙○○
      丁○○○
      林清漢即張英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賴陳玉蓮」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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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並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