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雍鼎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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