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78號
PCDV,97,勞訴,78,201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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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雍鼎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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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雍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