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52號
PCDM,99,訴,352,201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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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
683 、30684 號、99年度偵字第2013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宣告刑,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丁○○有預備殺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惟於本 案不構成累犯);戊○○有賭博、妨害兵役等前科,民國96 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97年5 月13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等仍 未知所戒慎,各與丙○○、甲○○二人(其等本案犯行,業 經本院審結判決有罪在案)係朋友關係,均明知外型酷似鑽 石之合成碳矽石(俗稱摩星石)並非真鑽,且價值僅約為真 鑽十分之一,竟利用摩星石於進行導熱儀測試時會出現類似 鑽石響聲反應之特性,而可通過當鋪、銀樓業者鑽石探測筆 之測試,認有機可乘,乃為下列犯行:
㈠、邱清境與丙○○、甲○○、謝南生(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丙○○、甲○ ○向鍾敬軍(所涉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購得摩星石,併以如附表 三編號六所示之放大鏡檢測摩星石成色、以如附表三編號五 所示之鑽石探測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旋由謝南 生將鑲嵌1.28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交付丙○○,丙○○持之 前往新竹縣竹南地區搭載丁○○後,同往址設臺中縣大里市 ○○路○ 段117 號昆照當舖外,由丙○○將上開戒指交付丁 ○○,推由丁○○佯以該戒指上所鑲嵌者為鑽石為由,典當 新台幣(下同)6 萬元得手後,丙○○將現金6 萬元交付謝



南生,謝南生乃將報酬即典當金額之1 成6000元交付丙○○ ,由丙○○與丁○○平分(詳細之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 地點、行為人、詐騙方法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㈡、戊○○與丙○○、甲○○、謝南生(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另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亦先由丙○○、 甲○○向鍾敬軍購得摩星石,併以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放 大鏡檢測摩星石成色、以如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鑽石探測筆 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反應,旋⑴於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 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二所述手法,佯以所持典當之戒指上 所鑲嵌者為鑽石為由,典當5 萬元得手;⑵另於如附表一編 號三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三所述手法,佯稱所持典當 之戒指上所鑲嵌者為鑽石云云,然經當舖人員發現係摩星石 ,未予收當而詐欺未遂(詳細之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 點、行為人、詐騙方法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 ;嗣於98年10月14日16時許,由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 ○○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222 巷6 弄7 號2 樓住處搜索 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又於98年10月14日 21時30分許,由警在台北市○○○路60巷前所停放之車牌號 碼EB-6236 號自小客車上查獲丙○○,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 之物;另於98年10月14日23時40分許,由警持本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鍾敬軍所開設位於台北市○○○路○ 段120 號3 樓店 面搜索查獲鍾敬軍,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復於98年10 月27日,在臺北市○○路2 號加佳快速彩色沖洗有限公司扣 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己○○、庚○○、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等對前開犯罪事實均於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並經 證人即被害人己○○、庚○○、乙○○等於警詢或偵查中證 述綦詳,且有丙○○、甲○○等所有,供其等與被告戊○○丁○○共同為本件犯行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 五、附表三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扣案為憑,俱徵被告等前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 行,堪以認定。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及沒收物之處理:㈠、核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一所述之行為、被告戊○○如附 表一編號二所述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三所述之行為,係犯刑法



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戊○○此 部分所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未生被害人交 付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 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丁○○就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 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行為人欄所列之人,暨被告戊○○就如附 表一編號二、三所示犯行,各與如附表一編號二、三行為人 欄所列之人相互間,均各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依 刑法第28條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戊○○於96年間 ,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6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97年5 月13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 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至被告戊○○本件如 附表一編號三所述之犯行,同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爰就 其該部分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之;又被告戊○○如附表一編 號二、三所示犯行間,行為互殊、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 。
㈡、茲審酌被告2 人不思正道取財,竟與人共同利用外型酷似鑽 石之摩星石於進行導熱儀測試時會出現類似鑽石響聲反應之 特性,而可通過當鋪、銀樓業者鑽石探測筆測試之特性,遽 為其等詐騙行為,造成告訴人損害非微,甚屬不該,兼衡被 告2 人於本件犯罪之各自分工角色、所得利益,及被告等犯 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復斟酌其等各自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 人本件犯行,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被告戊○○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編號五至八所示 之物,為同案被告丙○○、甲○○等所有,供其等與被告共 同為本件犯行所用、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 扣案物,核與被告戊○○丁○○等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 ,即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明偉




附表一:
┌──┬─────┬──────┬────────┬───┬────────────┬──────┬────────────────────┐
│編號│被 害 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為人│ 詐 騙 方 法 │備 註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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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昆照當舖 │98年7月1日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丁○○│由丙○○、甲○○、謝南生│未贖回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
│ │即乙○○ │ │路2段117號 │丙○○│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甲○○│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 │
│ │ │ │ │謝南生│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 │
│ │ │ │ │ │反應後,旋由謝南生將鑲嵌│ │ │
│ │ │ │ │ │1.28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交│ │ │
│ │ │ │ │ │付丙○○,丙○○前往新竹│ │ │
│ │ │ │ │ │縣竹南地區搭載丁○○至昆│ │ │
│ │ │ │ │ │照當舖外,將上開戒指交付│ │ │
│ │ │ │ │ │丁○○,由丁○○典當6 萬│ │ │
│ │ │ │ │ │元得手,丙○○將現金6 萬│ │ │
│ │ │ │ │ │元交付謝南生謝南生將報│ │ │
│ │ │ │ │ │酬即典當金額之1 成6000元│ │ │
│ │ │ │ │ │交付丙○○,由丙○○與邱│ │ │
│ │ │ │ │ │清鏡平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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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台北當舖 │98年5月26日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謝南生│由丙○○、甲○○、謝南生│未贖回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
│ │即己○○ │ │街114號 │丙○○│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戊○○│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三│
│ │ │ │ │甲○○│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將持鑲嵌│ │ │
│ │ │ │ │ │1 克拉摩星石戒指1 只交付│ │ │
│ │ │ │ │ │丙○○,由丙○○與戊○○│ │ │
│ │ │ │ │ │持該只戒指典當5 萬元得手│ │ │
│ │ │ │ │ │,丙○○將現金交付謝南生│ │ │
│ │ │ │ │ │,謝南生將報酬即典當金額│ │ │
│ │ │ │ │ │之1 成5000元交付丙○○及│ │ │
│ │ │ │ │ │戊○○平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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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鴻銘當舖 │98年6月4日 │臺北縣鶯歌鎮鶯桃│謝南生│由丙○○、甲○○、謝南生│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拘役│
│ │即庚○○ │ │路668號2號1樓 │丙○○│購得摩星石,併以放大鏡檢│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戊○○│測摩星石成色、以鑽石探測│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附表│
│ │ │ │ │甲○○│筆檢測有無類似鑽石響聲之│ │三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反應後,由謝南生、丙○○│ │ │
│ │ │ │ │ │、戊○○、甲○○中之一人│ │ │
│ │ │ │ │ │持該摩星石進入當舖典當,│ │ │




│ │ │ │ │ │然經當舖人員發現係摩星石│ │ │
│ │ │ │ │ │,未予收當而未遂。 │ │ │
└──┴─────┴──────┴────────┴───┴────────────┴──────┴────────────────────┘
附表二(在甲○○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222 巷6 弄7 號2 樓 住處扣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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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一 │摩星鑽2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95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 │
├──┼────────────────┼────────────┤
│二 │裝摩星鑽空盒9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4 │
├──┼────────────────┼────────────┤
│三 │偽造鑽石鑑定書(編號225268號一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230142號五張、無編號二張)計八│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張 │清單編號15 │
├──┼────────────────┼────────────┤
│四 │典當紀錄筆記本1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7 │
├──┼────────────────┼────────────┤
│五 │典當記事便條紙6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8 │
├──┼────────────────┼────────────┤
│六 │手機2 支(內各含0000000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年度保字008095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2 │
├──┼────────────────┼────────────┤
│七 │0000000000 號SIM 卡1 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21 │
├──┼────────────────┼────────────┤
│八 │鴻鑫珠寶之鍾敬軍名片1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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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六合彩簽賭紀錄及歷期開獎號碼對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表4張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9 │
├──┼────────────────┼────────────┤
│十 │簽賭號碼便條1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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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在車牌號碼EB-6236 號自小客車上所扣得之物)┌──┬────────────────┬────────────┐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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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偽造GID鑽石鑑定書17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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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偽造GIA鑽石鑑定書9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6 │
├──┼────────────────┼────────────┤
│三 │IARD鑽石鑑定書2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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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JII鑽石鑑定書3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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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鑽石探測筆1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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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放大鏡2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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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帳冊1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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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當票47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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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手機2支(含SIM 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94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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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摩星石鑑定書1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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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在鍾敬軍所開設位於台北市○○○路○ 段120 號3 樓店 面所扣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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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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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貨單7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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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鑽石證書22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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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摩星鑽石1顆(1.17克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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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摩星鑽石1顆(1.13克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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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在加佳快速彩色沖洗有限公司所扣得之物)┌──┬────────────────┬────────────┐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一 │鑽石鑑定書6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22 │




├──┼────────────────┼────────────┤
│二 │鑽石鑑定書1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年度保字008087號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23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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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