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於民國106年5月23日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本票,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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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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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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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連正雄、洪振勝│85年1月15日 │85年1月15日 │500,000元 │065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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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連正雄、洪振勝│85年4月15日 │85年4月15日 │340,000元 │065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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