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608號
NTDM,90,易,608,200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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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四八、二九四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丙○○係設於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四O七巷三八號一樓「峻茂彩色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峻茂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代表峻茂 公司以融資性租賃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即三商行大信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和三商公司)購買愛克發牌AVANTRA25E 型輸出機一台,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總價金新台幣(下同)四百四十 九萬零二百六十二元,自備款已付一百六十九萬零二百六十二元,餘款二百八十 萬元,分二十四期給付,每月一期,每期付款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元(契約編 號Z000000000000000號),標的物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 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即三和三商公司所有,丙○○僅得占有使用,詎丙○○明知 上開標的物之分期款,尚餘一百二十六萬八千七百六十元未繳清(換約編號Z0 00000000000000號),所有權仍屬三和三商公司所有,於繳付八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分期款後,因無力繳納,嗣並因峻茂公司積欠建樺群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樺公司)貨款三十七萬六千五百十四元,亦無力償還,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向建樺公司職員甲○○偽稱願將其所 有之上開愛克發牌AVANTRA25E型輸出機,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將之侵吞入己 ,再連同TAIPAN2.0及HP SERVER計三項設備,以一百萬元之價格讓渡予建樺公司 ,致建樺公司因不知上開愛克發牌AVANTRA25E型輸出機之所有權仍屬三和三商公 司所有,而陷於錯誤,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與峻茂公司簽訂讓渡同意書,並將 丙○○先前所交付予建樺公司,用以支付貨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返還交付 予丙○○。嗣經建樺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詢峻茂公 司動產擔保登記記錄,始悉上情。
二、案經三和三商公司及建樺公司訴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三和三商公司職員高誌國及告 訴人建樺公司職員甲○○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 綦詳(參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此外,並有三商行大信販股份 有限公司附條件購物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動產擔保交 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三商行大信販 客戶契約資料報表(契約編號Z000000000000000號)、應付還 款明細、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債權確認書、讓渡同意書、分期償還債權契約書 、建樺公司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鴻法中字第八九二一八號函、經濟部工業局八十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工(八九)中字第五六五六二二號函等件影本各一份及支票影 本六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建樺公司達成和 解賠償其損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次查,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 十二日生效,行為人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及但書規定 ,應適用最有利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 稽,其乃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惡性尚屬輕微,且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 ,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發票日(民│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 │
│ │ │國) │ │ │
├─────┼───┼─────┼───────┼──────────┤
│NE0000000 │蕭榮欽│⒐⒛ │十二萬五千元 │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JC0000000 │曾麗英│⒑⒓ │十萬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NE0000000 │蕭榮欽│⒑⒛ │三萬一千七百元│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JC0000000 │曾麗英│⒑ │十萬九千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NE0000000 │蕭榮欽│⒒⒛ │七萬八千八百元│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NF0000000 │蔡嘉俊│⒈ │十六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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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行大信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