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27號
NTDM,90,交附民,27,200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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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
        丁○○
        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公正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周 玉 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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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