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昭
訴訟代理人 莊錦祥
被 告 永久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木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部分外,如主文所示。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公司)前為擔 保對原告之借款債務,遂交付原告以被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爰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被告 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抗辯則略以:系爭支票係 被告向訴外人國產公司借款,而交付訴外人國產公司,原告借款予訴外人國產公 司,不可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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