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1年度,29號
TNEV,91,南簡聲,29,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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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參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 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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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