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四五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弘
送達代收人 江垂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記雕刻工作所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玖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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