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645號
TNEV,91,南簡,645,20020413

1/1頁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四五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弘
  送達代收人 江垂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記雕刻工作所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玖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