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75號
TNDV,106,除,175,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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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謝錦惠即許聰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5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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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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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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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D-0157172-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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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51320-0│1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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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