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重附民字,99年度,3號
PCDM,99,智重附民,3,2010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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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羅伯‧艾爾曼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徐敏怡律師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億6 千9 百80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不得再行重製、銷售原告擁有著作權及商標專 用權之WINDOWS 95電腦程式著作物及其使用手冊。(三)被告甲○○應負擔費用於經濟日報或工商時報第1 版刊登 長25公分及寬9 公分之道歉啟事。
(四)被告甲○○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及民事判決書全文登載 新聞紙。
(五)第1 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原告陳述略以:
(一)被告甲○○陳照玉劉義昌、郭滄隆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於民國85年初,明知「WINDOWS 95」及其使用手冊, 係原告所享有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物,更明知「Microsof t 」及「Windows 」等商標圖樣業經原告向經濟部中央標 準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電腦有關商品之 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為82年9 月1 日至92年8 月31日止 ,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85年初某日,製造相同於 原告所享有著作權內容及商標圖樣之仿冒光碟片1 萬片販 售牟利。
(二)被告甲○○侵害著作權造成原告7 千9 百90萬元之損害。(三)被告甲○○侵害商標專用權造成原告7 千9 百90萬元之損 害。
(四)被告甲○○應另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 千萬元。三、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 件(99年度智訴緝字第1 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 ,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正 耀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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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