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烱仁
訴訟代理人 蔡福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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