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24號
CHDV,99,補,124,201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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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蓉貿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2,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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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蓉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