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99年度,20號
CHDV,99,司財管,20,201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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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關 係 人 莊谷中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對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莊谷中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准許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女,民國15 年2月1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 設臺灣省彰化縣和美鎮○○里○鄰○○路92號)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2月27日死亡,其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 不明。被繼承人生前與其他土地共有人曾與案外人陳永卿訂 定合建房屋契約,而該建物之所有人勝佑建設有限公司已將 該建物讓與聲請人(原昱煌建設有限公司),惟被繼承人過 世後既無繼承人又無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與上開關係人間 之建物糾紛無法處理,為保障權益,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准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等語。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 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 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 第1177條、1178條規定可知。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乙○○及其繼承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合建契約書影本、土 地謄本及地籍圖騰本影本、建物讓與證明書影本、買賣契約 書影本、支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各一份、彰化縣工務局建造執照七份為證,堪信聲 請人與前開關係人間就坐落臺灣省彰化縣和美鎮○○段520



、521地號土地之建物所有權有爭執,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 誤,故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與上開關係人間所爭執之標的,為坐落被繼承 人所共有之坐落臺灣省彰化縣和美鎮○○段520、521地號土 地之建物,而地政士不但具有地政相關專業知識,其行止亦 受地政士法之規範。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推薦之莊谷中(男, 民國56年3月1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臺灣省彰化縣花壇鄉○○村○鄰○○路○段321號)為專 業地政士,具有擔任之意願,並提出莊谷中之彰化縣地政士 開業執照影本、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考試院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簡歷及同意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由其擔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稱妥適,爰選任莊谷中地政士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爰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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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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