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354號
TNEV,91,南小,354,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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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丁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凌晨二時許,駕J3-79 67號自小客車,在台南市○○路○段與永福路口,因被告由路邊起駛迴轉,致 撞及原告乙○○所駕駛之6R-356號計程車,原告車輛受損後,送汽車修配 廠估修,修復費用為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零伍拾元,又原告之計程車為營業 車輛,修理期間五天,依台南市計程車駕駛業職業公會計算每日之營運收入為壹 仟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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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