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335號
TNEV,91,南小,335,20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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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台南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台南市「台南甲○○○大廈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該大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迄九十一年二月 份止,欠繳該大樓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五百九十七元(按被告 所擁有者係台南市○○區○○段一六四八建號之房屋一戶,其房屋坪數加計公共 設施持分坪數為四十三點四七坪,該店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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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