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300號
TNEV,91,南小,300,20020426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台南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