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ОО號
原 告 台南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