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丙○○ 乙○○民國七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天國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