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445號
CHDV,99,司促,6445,201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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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45號
債 權 人 鎮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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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