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七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訴訟代理人 黃益仁
被 告 晟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是以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其公司人格尚未消滅,一經起訴,仍有民事訴訟法之當 事人能力。查本件被告公司固經經濟部以八十大年七月十五日以經中字第四六一 六一四號函准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紙可稽,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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