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78號
CHDV,99,司促,5878,2010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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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
債 權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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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