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六號
上 訴 人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元,折合銀元壹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貳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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