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576號
TNEV,90,南簡,1576,2002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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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六號
  上 訴 人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元,折合銀元壹仟參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貳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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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