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四八號
原 告 淞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鋒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甲○○○○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欽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貳紙交還原告,如不能返還該二紙支票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一)伊於民國(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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