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勞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新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東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原告甲○○新台幣捌萬柒仟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十一,原告甲○○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乙○○、甲○○分別以新台幣叁萬貳仟元及新台幣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新台幣捌萬柒仟元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甲○○分別自八十八年五月間及六月間受僱於被告公司, 每月工資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三萬二千元及二萬九千元,詎九十年二月初,忽 接被告通知因景氣不佳,原告二人已無工作,應留職停薪,在家等候,惟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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