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 告 棨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信俊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素端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次期日就時效抗辯事項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針對時效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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