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89年度,1269號
TNEV,89,南簡,1269,200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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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二六九號
  原   告 棨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信俊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素端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次期日就時效抗辯事項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一週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針對時效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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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棨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