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