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374號
CHDV,99,司促,5374,2010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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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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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