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債 權 人 陳建仁即江聖企業社
債 務 人 富舜針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