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債 權 人 陳建仁即江聖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陳建仁即江聖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甲○○即富舜針織企
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建仁即江聖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富舜針織企業社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影本乙
份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依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上所載,查明並具狀釋明富舜針織
企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合夥,則請更正債務
人名稱,將負責人甲○○改列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