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835號
CHDV,99,司促,4835,201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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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洪文明即東進實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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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