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威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動產。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整 ,兩造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3 日簽立抵償合約書,約定 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抵償,並雙方合意交 付,但暫由被告無償借貸,故依民法第761 條第2 項原告已 取得上述動產所有權,先此敘明。今被告已倒閉,不知去向 ,原告雖聲請假處分亦不見被告出面解決,故兩造間之借貸 契約依民法第470 條第2 項之規定,未定期限可隨時終止, 或依民法第470 條第1 項借貸之目的乃在營業,被告今已倒 閉,即應視為使用完畢;又民法第472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可終止之, 同條第3 款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有毀損之虞者亦可 終止,今被告因倒閉已遠避大陸,而原告亦需取回自用以保 動產,蓋系爭機器至少一段時間需保養發動,否則日久必成 廢物,故亦有毀損之虞,綜上所述,原告均可終止借貸契約 。除已口頭終止外,爰以起訴狀再度為終止借貸契約之意思 表示,不另通知,故依民法第470 、464 、767 條請求如先 位訴之聲明。若認附表所示之系爭動產所有權非屬原告,則 依民法第320 條,主張舊債務仍不消滅,改爰依民法第474 、478 條請求如備位訴之聲明。聲明請求:(一)先位聲明 :⒈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動產。⒉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備位聲明:⒈被 告應給付原告330 萬元及自98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⒊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匯款 委託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抵償合約書、本院 98年度裁全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各1 份、支票2 紙等件為 佐,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222號、98年度執 全字第1066號卷宗後,經核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何主張或舉證供本院參酌, 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可信為真 正。
(二)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 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 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 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70 條定有明文 ,故原則上,未定期限之借貸契約貸與人於借貸之目的使 用完畢,為返還借用物之請求時,雙方使用借貸關係即消 滅之。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 求返還之,民法第767 條前段載有明文。
(三)依兩造間簽立之抵償合約書所示,被告於98年9 月3 日時 ,確實積欠原告330 萬元之債務,其乃同意將系爭動產作 價抵償積欠原告之上開債務,並於簽立前揭抵償合約書之 同時,已將系爭動產移轉所有權、交付與原告,有上揭抵 償合約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告為系爭動 產之所有權人乙節,堪可認定。又依上開抵償合約書第5 條後段之約定可知,原告顧及被告現實營業之需要,願以 無償之方式供被告借用系爭動產,兩造間就系爭動產乃成 立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告出借系爭動產之目的 係為供被告營業之用甚明。
(四)自98年12月9 日起被告公司已停止營業,被告法定代理人 亦於98年9 月12日即離境,迄今未返,有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 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91頁),故被告借用系爭動 產以營業之目的已消滅;今原告表示終止雙方未定期限之 使用借貸關係,揆諸前揭之規定,兩造間使用借貸關係即 歸於消滅。被告於使用借貸關係消滅後仍占用系爭動產, 已無合法正當之權源,自屬無權占有,從而,系爭動產之 所有權人原告本於上揭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動產返還原告,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末按預備訴之合併,係以當事人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 訴裁判之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則為備位之訴裁判之 停止條件。而本件原告先位之訴既為有理由,是本院就其備 位之訴,即毋庸予以審究。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訴訟費用核為35,170元,依法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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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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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縉錩T8 CNC車床 │臺 │1 │MFG NO:T8-0283 │
│ │ │ │ │DATA: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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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縉錩T8 CNC車床 │臺 │1 │MFG NO:T8-0264 │
│ │ │ │ │DATA:19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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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縉錩T8 CNC車床 │臺 │1 │MFG NO:T8-0671 │
│ │ │ │ │DATA:20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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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縉錩T8 CNC車床 │臺 │1 │MFG NO:T8-0521 │
│ │ │ │ │DATA:2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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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縉錩T8 CNC車床 │臺 │1 │MFG NO:T8-0458 │
│ │ │ │ │DATA:20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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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力錩A-51 CNC車床 │臺 │1 │NO:0000000 │
│ │ │ │ │DATA: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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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力錩A-51 CNC車床 │臺 │1 │NO:0000000 │
│ │ │ │ │DATA:2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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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縉錩JCL-60 CNC車床│臺 │1 │MFG NO:60-0395 │
│ │ │ │ │DATA: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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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CNC自動車床 │臺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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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義BOSS 542送料機│臺 │1 │NO:G00000000 │
│ │1 │ │ │DATA: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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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義BOSS 542送料機│臺 │1 │NO:G0000000G03 │
│ │2 │ │ │DATA: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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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義BOSS 542送料機│臺 │1 │NO:0000000G10 │
│ │3 │ │ │DATA: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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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義SUPERGS326送料│臺 │1 │NO:0000000Y02 │
│ │機4 │ │ │DATA: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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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冠通 XT320送料機 1│臺 │1 │NO:00000000 │
│ │ │ │ │DATA: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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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5D光學顯微鏡 │臺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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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面粗度儀 │臺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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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高度視 │臺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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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環規、栓規 │組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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