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聰哲
代 理 人 黃雅琳
被 告 穆素珍
被 告 胡靄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債權金額欄中關於「17,600,000」記載,應更正為「16,7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