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八一號
移 送機 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度南市警二社維字第
0三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路與民族路口。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在該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二、本院調查結果: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 行為,辯稱伊於右揭時間在台南市○○路與門族路口並未做什麼等語。(二)移送機關據以移送,無非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府前派出所員警翁國洲之書 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