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478號
CHDM,99,簡,478,201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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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78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乙○○曾於96年4月19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26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1案);復於96年7月27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34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共2罪,第2案)確定。嗣第1案經減 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連同第2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 月確定。其後乙○○復於97年7月15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第3案)。上開確定之數罪,經接續執行,於9 年6月2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明知服用酒類或其 他相類之物,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 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竟於民國98年11月 2 日下午10時50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路「金凌汽車旅 館」旁之羊肉爐店內與叔叔、友人共同飲用葡萄酒後,仍於 同日下午11時0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M2R-192號重型機車, 自上址往彰化縣溪湖鄉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11時10分許 ,行經彰化縣埔心鄉○○路與中正路口時,因未配戴安全帽 為警攔查,並對乙○○進行酒精濃度呼氣檢測,測得其酒精 濃度呼氣值為0.78MG /L,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詎 乙○○於上開酒醉駕車危險犯行經警查獲後,為脫免刑責, 竟基於接續偽造署押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當場進行 酒精濃度測試後,冒用其弟「甲○○」之名義,先在酒精濃 度測試單上偽造「甲○○」之簽名1枚及指印2枚,又再生理 協調平衡檢測表上偽造「甲○○」之簽名1枚,並分別在違 規事實為「騎車時,未戴安全帽」及「酒後駕車,以呼氣方 式經酒精測試器測得酒測值0.78mg/l,標準值為0.25mg/l, 超過0.53mg/l」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



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各偽造「甲○○」之簽名 (舉發單為1式3聯,以複寫製作,乙○○係在第2聯即「移 送聯」上簽名,故其下「存根聯(填寫單位章戳欄)」的相 同位置上亦複寫有「甲○○」之簽名,以上2件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偽造之「甲○○」簽名,連同複寫部 分,共4枚)),完成後交付予現場舉發之查緝員警孫漢耀收 受,而行使之。另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警備隊應訊時, 更承前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在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 單、指紋卡片及調查筆錄等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 (其中除調查筆錄為4枚,其餘各1枚)。嗣甲○○於同日解 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訊問後,於同日上午11 時55分許,接續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筆錄上偽造 「甲○○」之署押3枚,並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 訴應注意事項通知上偽造「甲○○」之署押1枚,致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甲○○為被告,並製作98年度速 偵字第1585號緩起訴處分書,並於98年11月17日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檢察官駁回處分確定,均足以生損害於甲○○ 及刑事偵查機關文書製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經警循線查 獲,始悉上情。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告偽造「甲○○」署押之文書與數量編號 偽以「甲○○」名義簽名捺印之文書、數 量一、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濃度測試單 署名1枚及指印2枚二、彰化縣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
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 署名1枚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 署名4枚
四、逮捕通知書 署名1枚
五、權利告知單 署名1枚
六、指紋卡片 署名1枚
七、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調查筆錄 署名4枚
八、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 署名3枚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應
注意事項通知 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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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