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9年度,1號
CHDM,99,交重附民,1,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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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佩吟律師
被告  榮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11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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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