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邱瑞亭
被 告 邱大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