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35號
PTDV,99,消債更,35,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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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 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 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 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 原因等,非僅概略以「理財不當」說明),並提出概略消費證 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 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4.請陳報任職於「名立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住址,及說明 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 薪資袋等影本(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7.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 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張美淑及子女全戶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 統表。並說明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又債務人配偶張美淑如何負擔2 名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 方式為何?
9.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 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 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 額。
⒑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 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 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5 點之必要 )
⒒ 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
⒓陳報配偶張美淑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張美 淑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張美淑之財政部台灣省 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正本。
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⒕提出債務人及配偶張美淑、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 、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 保單繳費之金額。
⒖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DT-1773 號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 優先權?並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 ,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
⒗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 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⒘請據實說明何以萬泰銀行於99年3 月10日函覆「前置協商不成 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 ?請為詳述。
⒙說明何以負擔如聲請狀中所附名義人為父親「楊少華」之台灣 電力公司電費費用,與名義人為配偶「張美淑」之中華電信公 司費用及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險費?並陳報債務人名下申辦手 機之全部門號。
⒚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 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 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 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 證明。
⒛提出債務人父、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
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請據實說明何以97年度薪資所得(172,683 元)遠低於96年度 薪資所得(410,668 元)之原因?有無其他工作等收入?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父 、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 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說明本院97年度調字第18號與「黃仲江」間損害賠償事件之情 形及結果?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2.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 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 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 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 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依民事訴訟法第133 、134 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



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 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高雄市 之送達代收人「甲○○」,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 ,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 」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 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請勿任意變更為非本院轄區內 之送達代收地址)。
5.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 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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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